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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龚甲。申请人龚甲要求宣告龚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龚甲与龚乙系兄妹关系。龚乙未成家,也没有生育子女,于1995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虽经多方寻找,仍无结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法院,请求宣告龚乙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龚乙,男,192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人,为申请人龚甲的兄长。龚乙自1995年10月起即去向不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2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龚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龚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龚乙自1995年10月起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经其亲属寻找及本院登报公告均无其音讯,其胞妹即申请人龚甲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龚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龚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晓宁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