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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莫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748号原告:莫某。被告:金某。原告莫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书面通知原告莫某预交案件诉讼费。原告莫某未交纳诉讼费,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