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邵某与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宋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康福合,唐山市丰润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云红,唐山市丰润区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尹凤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桂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