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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明华与台州市黄岩翠华服装厂、卢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华,台州市黄岩翠华服装厂,卢建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602号原告:何明华,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东江河村三区225号。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翠华服装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凤凰路63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该厂负责人。被告:卢建华,黄岩区沙埠镇沙川路7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华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翠华服装厂、卢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翠华服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明华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翠华服装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华撤回对台州市黄岩翠华服装厂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伟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洁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