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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夏方与张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夏方;张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204号原告:陈夏方,温岭市箬横镇亚湖村。被告:张正明,省温岭市泽国镇上庄村B区1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夏方与被告张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夏方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夏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夏方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巨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