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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朱漫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朱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负责人:胡静乐,行长。委托代理人:成全勃被执行人:朱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朱漫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06)西雁证经字第4710号公证书及(2010)西雁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漫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06)西雁证经字第4710号公证书及(2010)西雁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