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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三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三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刘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庆发,系三原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女。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因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深感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两个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4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各自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3月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于1992年4月补办婚姻登记,1992年12月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丙,现系在校学生。原告与其前妻于1989年10月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乙现系在校大学生。婚后双方关系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发生吵打,自2008年12月份便因矛盾分居至今。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均未果。另查,双方婚后所建房屋产权并不明晰,相关手续并不完善。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又不能相互体贴、相互理解,逐渐因为琐事发生不睦,导致双方沟通减少,矛盾积少成多。最终导致双方和好无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因双方婚后所建房屋产权并不明晰,相关手续并不完善,本案暂不涉及,可另案处理。因两个孩子均系在校学生,均不能独立生活,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为恰,抚养费各自负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贺某某离婚;二、孩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孩子刘康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