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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袁某甲,西安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退休职工。被告袁某乙,西安市47中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李勇峰,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巧军,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