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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方观杰与宋朝君、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观杰,宋朝君,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方观杰。被告:宋朝君被告: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朝君。被告:岑川。原告方观杰诉被告宋朝君、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朝君、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岑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观杰撤回对被告宋朝君、宁波博瑞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岑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