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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涵有与余汉明、黄兰仙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涵有,余汉明,黄兰仙,楼关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75号原告张涵有,经商,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205号。委托代理人应旭海,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汉明,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后余村3组。被告黄兰仙,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后余村3组。被告楼关寿,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北山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涵有诉被告余汉明,黄兰仙,楼关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涵有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涵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涵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金星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