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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元、陈爱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元,重庆市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爱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权。原审被告:陈爱静。上诉人吴金元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爱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吴金元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吴金元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方飞潮审 判 员 胡 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润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