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樊志俊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志俊,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643号申请人樊志俊。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樊志俊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长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人樊志俊请求执行的标的表述不明确。本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樊志俊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刘林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