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崇柏与廖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崇柏,廖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徐崇柏,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广场路128-130号。被告:廖春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崇柏与被告廖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崇柏于2010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崇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崇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崇柏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