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浙江巨龙箱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浙江巨龙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71号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25号3幢。法定代表人邓德庚。委托代理人盛英特,住义乌市机场路607号。被告浙江巨龙箱包有限公司。区四通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先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龙箱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