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影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影音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影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退回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建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