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崇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崇民初字第8号原告:钱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