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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崇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崇民初字第8号原告:钱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