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花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宋某。被告:郑某。原告宋某为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 王恭顺独任审理,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宋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起诉称,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长女郑乙47岁、二女郑丙46岁、儿子郑丁38岁。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粗暴,动不动就殴打原告,以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为此,原告曾于1982年起诉法院离婚,后经法院劝说,为了子女考虑,原告撤诉。另外,被告生活作风不正,在上班期间曾与女徒弟姜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单位多次阻止无效,遂对被告按照待工处理。今年4月、6月,为照看孙女之事,被告又连续2次殴打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交户口薄一份、《证明》2张。被告郑某对双方结婚、生育子女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其与原告感情尚好也未使用过家庭暴力,也未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过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宋某与被告郑某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长女郑乙47岁、二女郑丙46岁、儿子郑丁38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应准予离婚。原告宋某与被告郑某结婚多年,婚后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至感情不和睦,但只要相互理解,多加沟通,双方的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恭顺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