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乾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坚峰,系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舜江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袁伟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944.50元,由原告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央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