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闫正福诉被告西安市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正福,西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莲行初字第45号原告闫正福,男,1938年5月20日,住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8。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北院门159号。法定代表人陈宝根,市长。委托代理人吕斌,市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正福诉被告西安市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闫正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正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