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刘某某承揽建房合同拖欠建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恢字第2号申请人执行人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巨某某与刘某某承揽建房合同拖欠建房款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巨某某于2004年9月21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12月1日,本案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2009年9月7日,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6月12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划拨5232.30元,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310元,由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