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城民初字1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伟、莱芜市华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李伟,莱芜市华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1354号原告:张鹏。被告:李伟。被告:莱芜市华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209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被告李伟已交纳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伟鲁ST1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