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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峥晃与瑞安市开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峥晃,瑞安市开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吴峥晃。被告:瑞安市开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峥晃与被告瑞安市开景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峥晃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峥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威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姚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