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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蓝鸽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州贝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蓝鸽实业有限公司,湖州贝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浙江蓝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工贸新区。法定代表人:姚会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平,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贝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竹翠园新华路119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贝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蓝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贝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蓝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州贝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诉讼费4500元,由浙江蓝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