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洪杨明与詹林涛、方晓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杨明,詹林涛,方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洪杨明,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下水阁村村北2号。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被告:詹林涛,住诸暨市浣东街道詹家村209号。被告:方晓云,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乐家坦村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杨明与被告詹林涛、被告方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杨明以要求与被告詹林涛、被告方晓云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暂缓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仙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