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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洪杨明与詹林涛、方晓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杨明,詹林涛,方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064号原告:洪杨明,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下水阁村村北2号。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被告:詹林涛,住诸暨市浣东街道詹家村209号。被告:方晓云,住诸暨市陶朱街道乐家坦村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杨明与被告詹林涛、被告方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杨明以要求与被告詹林涛、被告方晓云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暂缓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仙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