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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城民初字1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吕其华与柳海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华,柳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1327号原告:吕其华。被告:柳海军。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20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已交纳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柳海军鲁SH3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月娟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