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城民初字1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吕其华与柳海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华,柳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城民初字1327号原告:吕其华。被告:柳海军。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0)莱城民保字第20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已交纳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柳海军鲁SH3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月娟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