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遂昌旺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王建民、周丽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旺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王建民,周丽丹,朱婉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57号原告遂昌旺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北街56号。法定代表人朱紫球,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法盛,浙江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民,成年,被告周丽丹,高镇金岸中学。第三人朱婉玲,妙高镇东街钟楼下阿华专卖店。原告遂昌旺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民、周丽丹、第三人朱婉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以双方和解并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并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旺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遂昌旺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