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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九如纺织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与连云港宝金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宝金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九如纺织有限公司,连云港宝金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宝金来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89号原告:绍兴县九如纺织有限公司1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慧,浙江省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宝金纺织有限公司70),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路东侧开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严冬,董事长。被告:江苏宝金来进出口有限公司883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门坎119号城开家园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严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九如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宝金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宝金来进出口有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