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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廖欢与宁波春旭服装检整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欢,宁波春旭服装检整有限公司414-3)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079号原告:廖欢,04196103142898),汉族,宁波春旭服装检整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2904弄40号401室。委托代理人:王欣,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达,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春旭服装检整有限公司414-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丰成村。法定代表人:王桃菊,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桃菊,女,1950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05195010164829),汉族,宁波春旭服装检整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下白沙路065弄072号。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亮良,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欢与被告宁波春旭服装检整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桃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欢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廖欢负担。审判长张宝琴代理审判员施丹娜人民陪审员  冯友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