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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民初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甲、赵乙等与朱某某、乐清市××服务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赵乙,郑某某,朱某某,乐清市××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民初字第430-1号原告:赵甲。原告:赵乙。法定代理人:赵甲。原告:郑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乐清市××服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良港××号。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赵乙、郑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乐清市××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朱某某交通肇事刑事案尚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现不宜参加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南子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丽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