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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杨某某与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1999)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杨某某于1999年12月6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赔偿款200元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执行能力,2000年12月10日中止执行。2009年9月6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5月10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2010年5月10日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申请人放弃327.38元,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500元,且当日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