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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许××、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许××,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唐乙。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许××。被告: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被告许××、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唐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许××、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凌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