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许××、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许××,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唐乙。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许××。被告: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被告许××、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唐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许××、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凌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