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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田兴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6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兴启,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遵义县。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兴启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涛、被告人田兴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在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大古塘路,破窗进入陈某的小店,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精品大红鹰、精品白沙、云烟、利群等品牌的卷烟195盒(价值计人民币1412.50元)。同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破窗进入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卫生院收款室,窃得人民币440余元。200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在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半横路徐某家,采用破窗入室的方法,窃得饮水机彩灯配件2000套(价值人民币2400元)、电动自行车1辆、自行车1辆、大米1袋、茶叶1听、羽毛球拍1副(上述物品均无法估价)。同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以上述同样方法,在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缸瓦龚某1家,窃得雅马哈125太子摩托车1辆、21寸康佳彩色电视机1台、煤气瓶3只(上述物品价值计人民币3470元)及牙膏、洗面奶等。同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以上述同样方法,在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三节王某家,窃得黑色凯诺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420元)及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同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在慈溪市杭州湾新区马中村傅马丁某1家,以破窗入室的方法,窃得电动自行车2辆及组装电脑1台(其中,沙龙风暴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其他物品无法估价)。同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以上述同样方法进入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西桥板丁某2家,窃得人民币1000元、帝皇牌电动自行车1辆及电饭锅1只(其中,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同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以上述同样方法,在慈溪市观海卫镇锦堂村外河头阮某家,窃得白色雷少斯平板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750元)。2008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破墙进入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又撬窗进入缝焊车间,窃得江苏省南通市澳斯派克焊机有限公司生产的缝焊机上机头6只、焊轮3副(合计价值人民币53460元)。同月1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在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六大队南半横路龚某2家,采用破窗入室的方法,窃得蓝色电瓶三轮车1辆、电动自行车1辆(其中,电瓶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同月12日凌晨,被告人田兴启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桃园路浙江三国精密机电有限公司,采用破拆围栏的方法进入厂区,窃得铜产品496.2千克及组装电脑1台(其中,铜产品价值人民币423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兴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徐某、龚某1、王某、丁某1、丁某2、阮某、龚某2的陈述、证人汪某、李某、郑某、岑某、许某、陶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认证报告书、情况说明、本院(1995)慈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田兴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兴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兴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兴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栽  林人民陪审员 毛  益  科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