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志平与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平,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718号原告:杨志平,市斜桥镇新农村杨家场17号。被告:戴辉,户籍所在地:海宁市周王庙镇新建村戴家坝7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了原告杨志平与被告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诉被告借款5000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戴辉所有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敏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