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史祥康与袁汗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祥康,袁汗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78号原告:史祥康,男,194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袁汗群,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祥康与被告袁汗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祥康撤回对被告袁汗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