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陈××、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陈××,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34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蔡××。被告:陈××。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陈××、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金××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陈颖周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