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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陈××、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陈××,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34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蔡××。被告:陈××。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陈××、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金××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陈颖周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