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金星与沈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星,沈振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257号原告董金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金城街49号新城花园百合园6栋208室。被告沈振福,8,住浙江省瑞安市营前乡营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星诉被告沈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款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雷震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人民陪审员 陈方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