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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沈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责任公司与海宁××××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责任公司,海宁××××制衣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沈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海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工××区。法定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殷××。被告:海宁××××制衣厂。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街××号。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宁××××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制衣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财产保全费305元,合计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