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珠海市×××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诉被告深圳市××电动车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张某某;深圳市××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1号原告珠海市×××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原告张某某,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女,该司法务助理。被告深圳市××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张某某诉被告深圳市××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丁某某,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珠海市×××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是专利权人原告张某某授权实施许可使用电动老爷车B(专利权证书号:第××××××号,专利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授权人,允许其生产和销售该项专利产品。被告××是在2009年2月份注册成立的,在没经过原告张某某授予专利实施许可及在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生产仿造和销售原告×××即原告张某某拥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电动老爷车B(以下简称老爷车B)的产品,被告××在仿造生产过程中主要利用另一案件原告邓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内老爷车的车头前脸和原告张某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内老爷车B款的车身仿造成一部老爷车,受保护范围的外观均没变动。同时被告××在其对外公开的公司网站www.××××.com上"产品展厅"部分图片采用了原告×××生产产品即原告张某某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老爷车B的照片及其仿造生产产品图片,严重侵害原告张某某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原告×××经授权许可实施该外观专利权权利。根据被告××在对外公开的网站www.××××××.com足可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生产制造和销售仿造原告张某某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老爷车B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严重的造成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两原告的侵权赔偿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2、请求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型号为AH-L08、销毁库存产品型号为AH-L08,含半成品、配套材料、模具等生产侵权产品相关配套材料;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www.××××××.comt)网站上相关侵权的新闻报道及图片;4、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删除在(www.××××××.com)主页、在百度、谷歌、阿里巴巴等网站上对电动爷车的宣传;5、请求被告承担原告支付财产担保费和律师费8200元;6、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了第3和第4项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第一,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不相同也不构成侵权。第二,原告用两个专利的不同部分组合起来判断侵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现在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一款产品,这一款产品不可能同时侵犯不同的两个外观设计专利。第四,对(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9、201号案的2007年的专利来讲,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属于公知设计。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张某某于2007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动老爷车B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8年10月22日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张某某。该外观设计专利现为合法有效状态。专利权人张某某与原告×××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约定张勇功将××××××××××外观设计专利许可原告×××公司使用。合同第4条第(4)款约定,转让方可以使用该专利权,但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另行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被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将(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99号案与(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1号案被控侵权产品型号均称为AH-L08,两案的被控侵权产品型号虽然相同但实际外观有所不同,侵犯的专利均为××××××××××××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请求保护的专利体现为四幅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其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指出:1、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2、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从主视图看,包括挡风玻璃以及车头,车头引擎盖中间呈上大下小的梯形,梯形内部分成左右对称的两个部分,四角圆弧过渡,梯形中间用横条纹装饰条纹,中间用竖线以隔开,呈蝴蝶形。前轮挡泥板由前向后呈弧度倾斜,车轮挡泥板较小,可见到大部分前车轮。在挡泥板左右两侧装有两大灯。专利图片上挡风玻璃与整个车头的比例较为对称。从后视图看,能见到后车轮、座椅及前挡风玻璃。从右视图看,包括前后车轮及呈弧形的前轮挡泥板和后脚踏板之间以直线连接,挡风玻璃以及方向盘等。从俯视图看,可见车头最前方与后部相比呈前窄后宽形状,可明显见到前车轮、车头两侧大灯、车身座椅以及后位座椅。俯视图和右视图显示专利产品的座椅为两排。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拍照或者摄像的方式对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AH-L08)老爷车进行证据保全。我院于2009年10月16日在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对被控侵权产品AH系列产品进行拍照。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保全拍摄的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生产。原告在本案中指控的被控侵权产品为黄色老爷车。将保全拍摄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与原告的专利图片相比,被控侵权产品车头引擎盖前的图形为四角圆角过渡的上大下小的梯形,被控侵权产品引擎盖(前脸)梯形图案为竖直线,且中间没有用其它线条分割;车前部装有保险杠,前车轮挡泥板遮住大部分车轮。专利后视图后位座椅与后踏脚板上前没有任何框架,但被控侵权产品后踏脚板上安装有四方形栏杆,中间有两条横栏。被控侵权产品共有三排座椅。被告抗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在先的公知设计相同,并提供了以下证据:进入中国供应商的网址www.×××××.com,进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详细的网站,可看到一个电动老爷车YVK-××××的产品图,在图的右侧清楚地显示其发布日期是2007年2月12日,被告认为此图和原告的××××××××××的专利相比是完全一样的。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及图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性质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一,关于两原告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的性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第4条明确转让方对转让的涉案专利可以使用,但不得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可以认定《合同》双方确认专利权人(转让方)在约定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只能许可被转让方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同时使用该专利。据此,本院确认两原告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性质为排他性许可。第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原告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判定方法是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并以一般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衡量是否引起误认或混淆为标准,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均属于电动车。涉案专利产品采用老式汽车的外形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产品而言已经发展了较长的时间,属于比较成熟的产品。因此,其主要的设计要点及视觉美感体现在车前身。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图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以下不同:引擎盖(前脸)梯形图案为竖直线,且中间没有用其它线条分割;车前部装有保险杠,前车轮挡泥板遮住大部分车轮,且专利后视图后位座椅与后踏脚板前没有任何框架,但被控侵权产品后踏脚板上安装有四方形栏杆,中间有两条横栏。被控侵权产品共有三排座椅,与专利图片显示的俯视图和右视图显示的两排座椅也不相同。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图片具有明显不同,不构成侵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和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4元,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