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天生与刘弟倪、朱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天生,刘弟倪,朱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32号原告:汪天生,居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望江花苑4幢231号。被告:刘弟倪,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沙埠一村。被告:朱卸英,成年,农民,柯城区石室乡沙埠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天生诉被告刘弟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天生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志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沃建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