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莱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玉翠、迟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翠,迟冠玲,程培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翠。申请执行人迟冠玲。被执行人程培达。申请执行人王玉翠、迟冠玲与被执行人程培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的(2009)莱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翠、迟冠玲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200772.38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200772.3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