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商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济南汇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济南汇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商初字第1295号原告济南汇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4号金泰花园1-1202B室。法定代表人张松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57号。负责人徐学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汇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汇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