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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孙甲伟申请执行权步浩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甲伟,权步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孙甲伟,男,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权步浩,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关于孙甲伟申请执行权步浩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