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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季甲与王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甲,王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季甲。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季乙。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411243927被告:金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季甲与被告王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甲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甲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22日,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为被告王某,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0元,借款时间为2008年5月22日至2009年5月21日,逾期不归还的,被告应承担从借款之日起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甲(含律师费乙诉讼费乙差旅费)。交付借款时,被告提出借100000元,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现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该借款。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4200元。被告王某、金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季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借款合同及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及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事实。原告补充陈述,被告王某原来借款60000元,但后来交付借款时被告王某提出借100000元,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依照60000元借款合同的约定。3、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收款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共计4200元的事实。被告王某、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王某与被告金某某于2006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季甲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5月22日至2009年5月21日,如逾期不归还借款,借款人应从借款之日起支付某某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承担催收费甲和实现债权的费甲(含律师费乙诉讼费乙差旅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季甲实际交付100000元,并由被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该款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4200元。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季甲借款10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逾期未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某与被告金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季甲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季甲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8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被告王某、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