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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昌洪与郑新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洪,郑新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29号原告:郑昌洪,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石梁村云鹰路18号。被告:郑新华,60岁,汉族,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石梁村中心大道。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昌洪与被告郑新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昌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土地征用补偿款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昌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新华价值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