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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祖财与王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祖财,王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14号原告蒋祖财,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龙溪乡马头山村骏马路29号。被告王秩文,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龙溪乡马头山村骏马路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祖财与被告王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祖财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祖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祖财撤回对被告王秩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蒋祖财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