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缙与朱坚、付江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缙,朱坚,付江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678号原告:王缙,云镇问渔西路425号。被告:朱坚,云镇大桥西路53弄1号。被告:付江南,五云镇大桥西路53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缙与被告朱坚、付江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王缙负担。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