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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慧芬、冯文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慧芬,冯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904-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王慧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吕慧芬,农民。被执行人:冯文兵,农民。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慧芬、冯文兵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吕慧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帐号为62×××04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冯文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帐号为12×××55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焕云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建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