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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民峰与沈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民峰,沈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434号原告章民峰,身份证号码33050119820110943x,家住德清县乾元镇乾兴社区城南95号401室。委托代理人张珉、张书敏,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宝祥,××052××198101060016,家住安吉县递铺镇吉庆桥村河池坛自然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民峰与被告沈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章民峰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