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黄小芳与王正大、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芳,王正大,陈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9号原告黄小芳。被告王正大。被告陈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芳诉被告王正大、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芳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美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芳撤回对被告陈美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