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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黄小芳与王正大、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芳,王正大,陈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9号原告黄小芳。被告王正大。被告陈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芳诉被告王正大、陈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芳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美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芳撤回对被告陈美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