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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尧庭与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尧庭,白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09-2号原告朱尧庭,194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文成县金星乡金星村,现住德清县武康镇嘉华国际公寓5幢803室。委托代理人程时吉,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雪梅,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民进村北龙山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尧庭与被告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尧庭以其已经和被告白雪梅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尧庭要求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尧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2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00元,合计人民币8344.00元,由原告朱尧庭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兴良 来源: